本报北京3月2日讯(记者 林靖) 抄袭味儿甚浓、跟风儿甚劲的中国服装行业内部目前引发著作权侵权诉讼,今天上午浙江一名服装设计师与中国美术学院教师的对簿公堂,令服装艺术作品是否属于著作权保护对象成为一项颇受瞩目的研究课题。
现年30岁的宁波女设计师胡三三当庭指责被告中国美院(杭州)染织服装系副教授裘海索未经其同意,于1999年7月初剽窃其设计方案,从而获得“第九届全国美展首届艺术设计展·服装”金奖,并将侵权服装于去年12月6日在中国美术馆展出。胡三三认为,被剽窃的服装美术作品是其于1998年9月至1999年7月在中国美院(杭州)染织服装系进修期间独立设计的,该作品在整体创意、结构、工艺、色彩、材料等方面综合体现了其独创性,应受著作权法保护。由此要求被告停止侵权,销毁侵权作品,在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15万元及精神损失5万元等。同时要求被告中国美术馆立即停止展出侵权作品。
然而,胡三三的诉讼恰恰指向了法律的一个“盲点”。多年以来一直有“服装艺术作品不受著作权法保护”之说,其支持者指出,自1991年6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所保护的“作品”是指文字、音乐、舞蹈、美术、摄影、电视作品及产品设计图纸、地图、计算机软件等,而服装艺术作品并未被列入这些受保护的作品之列。
裘海索的委托代理人认为,服装作为一种工业产品,它只能成为美术等作品的物质载体,而著作权法所保护的是美术作品,而非这些作品的物质载体。况且原告在工艺、色彩、材料等方面的设计手法早已被国内外服装设计界、服装生产企业所使用,并不具有独创性,由于被告认为并未侵权,而向法庭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目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正对此案进行审理。但专家认为,无论此案结果如何,中国服装业现存的抄袭之风都该刹刹了。无数中小企业对流行服饰的大举模仿,已令中国服装品牌及设计师们举步维艰。
对此,法律界人士认为,服装、广告等作品均力求体现创意,而著作权法是否只应对有载体、有形的作品进行保护呢?此案的意义就在于,它正提醒法律界的注意,是否应该加强对上述行业中有关“创意”的知识产权保护。